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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卷《直解》

性跟行相二门。

四、云“思量为性”,五、云“思量为相”者——此识以恒审思量而为体性,即以恒审思量而为行相,是故名未那也。

第七意识的恒审思量是它一个内在的体性,它表现出来的外面,也是以恒审思量为外在的一个了别行相,所以安立作末那。这个地方我们说明一下,这个在整个八识当中,第七意识的功能是最单纯的,可以这样讲。你看这个第八识,第八识是功能受称,在《成唯识论》讲到,第八识有七个名称,有七个主要的功能。它是阿赖耶,当然阿赖耶是一个藏的功能,含藏无量无边的种子,它也能够摄持一期的果报,叫藏,它有异熟的功能,成熟业力的功能,它有一切种识的功能,它有心,即起明心的功能,它有一切种识,它有这阿陀那识的功能,执持识,它有七个名称,七大功能。

那前六识的功能也很复杂,你看这个前六识,它广泛的在这个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、法境界活动。第六意识更是复杂,第六意识还不但是攀缘现前的境界,还能够去回忆过去,去忆想未来,在三世的这个境界里面,广泛的了别,广泛的活动,广泛的造业。但是第七意识的功能,不管是它能缘的心,完全就是一个恒审思量,它没有其他的功能。它的那个活动就是恒审思量,而不管是它的所缘境,也非常单纯。第七意识它从来不向外攀缘,它只是向内去执取第八识为自我,所以这个第七意识的了别性,是非常单纯的,不管是它能缘的心,不管它是所缘的境,都是非常的单纯的一个行相,所以思量为性相。

关于这一点,我们看《补充讲表》第九,因为它这个第七意识的二能变,牵涉到我们整个凡夫的一切染污的根源,我们无量的烦恼的活动都是跟这个有关系的,所以我们应该把它做一个详细的说明。看:

附表九——“我执”、“法执”行相

这以下我们分成四段。第一个先释名:

(一)释名

我——主宰,法——轨持

这个“我”跟“法”的定义,“我”在唯识学的定义就是主宰义,主宰,法是轨持。我们解释一下,这个主宰这句话的意思,有两层意思。第一个,它不为一切法所主宰,它有自在力。说是我们造的罪业,不能影响它,我们造的善业,也不能影响它,它本身不为一切法所主宰,一切法对它是没有任何影响力的,这叫做“我”。其次,它也能够去主宰一切法,它能够去决定一切法的性质,它能够主宰一切法。我这一期的身心世界,我不要老、不要病、不要死,我能够自己主宰我的身心世界,这叫作我。这个主宰义,这个只是我,还没有产生执,我跟我执有什么差别呢?如果这个主宰,前面加一个常一,就是我执了,就是这个主宰性,是恒常住不变异的,常一的主宰,就是我执了。

这意思就是说,阿赖耶识在释放善业力的时候,如果是善业力量起现行,一个有大福报的人,他在某一个时空当中,对某一种人事他的确有一点主宰力的,有一点自在力。但是他不是在无量的生命经常是这样,他不可能,这个生命是会变化的。所以他如果说认为在生命当中,不管过去、现在、未来,他一直能够主宰他的身心世界,他一定能够主宰这个人事的因缘,那就是我执了,这是常一的主宰。事实上我们福报现前的时候,有些事情我们能够主宰,某一个事情也是可以有主宰。所以我执就是常一主宰,这一点是容易理解。

这个法执这个地方就不容易理解了,这个地方我们要说明一下。这个法是一个轨持,一个轨范,色法有色法的轨范,地水火风有地水火风的轨范。地的轨范是坚性,水的轨范是湿性,火的轨范是热性,风的轨范是动性等等。那心法有心法的轨范,心法的一个总相的轨范是了别。这个“持”就是说,它对于这样的一个轨范能够保持下来,它能够去保持不失,这就是“持”。这个法当然是一个轨持,它有一个相貌,它有一个功能,这个功能它能够保存不失,这个就是“法”。当然这样子这个范围就很广,一切的色心诸法都是法。

这个我执的一个解释,不管是小乘的学者,不是中观的学者,不管唯识的学者,说法是一致的。这个无我义在大小乘是共学的。就是我们的身心世界是因缘所生法的,这当中没有一个常一主宰的我,这一点是共学的,这一点要不同意的话就不是佛弟子了。

这个法执这个地方的看法就很多的差异了。我们先讲小乘的学派,说是阿毗达摩的论师是认为法是有真实性的。说这个世间的轨范是有真实性的,它不是因缘所生法,我空法有。这件事情你这样子做,你一定会怎么样,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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